
?“从资格条件证明制到承诺制,其实是与社会发展变化和制度变化相关的,过去立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制度、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与当时的税收等制度是一致的。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很多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之前的证明制现在很多不适用了。比如纳税制度,营改增以及很多企业税收减免优惠等,不少企业在税收减免后不需要缴税,这就没法提供纳税证明,但它是依法合规的,不能将其拒之门外。”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证明向承诺制转变,是管理方式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制度层面也是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政府采购管理理念的蜕变。
“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自证经营是合法的,由此把市场主体自证清白的举证义务变成监管部门审查其违法的举证义务,由此带来的是举证成本的倒置。”谢言俊表示,各地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是政府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服务市场主体的体现。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