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怎样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国家铁路局征集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8日 09:13

怎样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国家铁路局征集意见

   获悉,针对近年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实践发现的有关问题,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从关于招标主体和招标范围、关于招标文件?、关于评标办法等七个方面15个事项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

原文如下: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规范铁路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结合铁路建设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主体和招标范围

(一)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内设部门不能作为招标人直接进行招标活动;经授权对外实施招标活动的,应以授权单位名义开展招标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负总责,授权代建单位进行工程招标的,由代建单位对其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履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其按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人要加强市场调研,科学制定招标方案,合理确定招标批次和标段(包件)划分,提升招标采购效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设置门槛。

(二)落实承包单位自采主体责任。发包人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包含在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并明确约定由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包括材料、设备,不含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品类,下同),不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单位按照本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承包单位如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对于设计文件中明确必须全线统一制式、规格、型号的自采物资,发包人可组织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统一采购;对于通过规模采购可降低采购成本的自采物资,承包单位可自愿实施联合采购。

二、关于招标文件

(三)严格执行标准文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招标文本,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按照有关标准招标文件使用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可以对标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和“专用合同条款”等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有关补充、细化和修改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本招标项目负有监管职能的铁路监管部门(包括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铁路监管部门,下同)名称及其联系电话。

(四)合理设定资格条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应对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得通过抬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资质和业绩要求的企业应允许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得将带资施工作为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加分项或者纳入合同条款。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设计施工业务的,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或以设计和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其他要求”中增加“劳资专管员”子项,“劳资专管员”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标段用工情况确定。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技术规格书”应根据设计文件对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安装调试后的检验考核要求、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等予以明确;但不得附加供货业绩证明、试验检测证明等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内容。确需考察招标物资以往运用状况的,招标人应以信用承诺的方式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运行良好承诺书”,“业绩运行良好承诺书”的具体要求可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其他要求”中载明;招标人可就业绩运行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发现弄虚作假的应按规定报告铁路监管部门。

招标文件中的业绩重在考察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业绩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状况。铁路工程物资招标,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指标要求,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取得限定机构的试验检测报告;对于非铁路行业专用的物资,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铁路行业业绩。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最低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业绩要求,但可以对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提出个人业绩要求。招标文件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一并明确按照联合体协议明确的分工分别考核联合体成员的对应业绩。

(五)依法限制投标。限制投标决定应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且必须经有相应职权部门的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做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限制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投标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重大合同违约、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产或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等有关限制投标的情形的,应以具有监管权限的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和公告为依据;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前述有关工程建设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具有监管权限的行政监管部门报告。按照《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以加粗、加大字体等醒目方式标注并集中载明,除此以外的否决投标无效。

三、关于评标办法?

(六)规范评审因素设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状况”评审项,将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作为评审因素。开标当天至评标结束当天,处在公布期内的失信行为,均纳入该投标人所投标段的“信用状况”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百分制计)的,一般失信行为每起扣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起扣4分,信用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折算量化标准每起可分别按投标报价的1%、3%增加评审报价,最多不超过10%。

鼓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设置“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自有工人比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机械化工装应用”、“先进工法应用”、“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等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前述各项评分因素的分值不宜少于2分(按百分制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前述每项评审报价的价格折算水平可按投标报价的2%计算。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合理设置有关评审因素及其价格折算值,不得简化为仅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赋值。

(七)规范信用信息查询。铁路监管部门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包括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失信行为),在国家铁路局网站(www.nra.gov.cn)“铁路工程信用”栏目公布。招标人应在开标当日登录“国家铁路局”“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所有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查询结果提供给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提供信用查询结果凭据。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再次查核中标人的信用状况,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按相关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关于评标和评标委员会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满足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鼓励招标人不派员进入评标委员会或另行聘请专家以招标人代表身份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不得接触、联系招标人。

招标人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抽取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的,应于开标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同时向招标项目对应的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评标工作如期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应急抽取专家的,应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九)加强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设立负责人的,负责人原则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的表决权同等。招标人代表,以及评标专家之间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开始后的第一时间,应先听取招标人代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学习评标纪律、研读招标文件,准确把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学习情况纳入评标报告;发现招标文件涉嫌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影响评标无法进行时应终止评标,终止评标也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载明终止评标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载明。

评标中,依法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需要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部门(机构)的,应通过交易机构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按评委会要求进行咨询,并将咨询结果通过交易机构提供给评标委员会。所有澄清、说明或咨询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重大情况需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否决投标结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否决情形。

(十)规范专家行为。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不得组建或加入以业务探讨等名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也不得在短视频平台、朋友圈、微博或以跟帖、评论等方式直接、间接透露个人参加评标活动的信息;存在前述情形的,一经查实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惩处。评标专家应积极主动学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不按规定出具否决意见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惩处。

招标人、交易平台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铁路工程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五、关于招标异议和投诉

(十一)规范异议和投诉程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均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就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事项向具有管辖权的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依法需要在投诉前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接受、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可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或自招标人收到异议3日后起计的(未在规定时限答复的)10日内向铁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招标人收到异议,明确答复需要核查后再正式答复的,10日的投诉时效期自收到正式答复之日起算。

异议提出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异议、招标人明确不再答复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诉的,或依法需要在投诉前先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的,铁路监管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其投诉。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受理投诉的,投诉事项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铁路监管部门应予以驳回,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关于备案和报告

(十二)规范备案和报告招标手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公告前的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监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以暂估价方式发包的工程和物资,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按承包合同约定依法招标,并按规定办理招标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手续。备案材料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同时,备案还应附建设项目招标总体方案(仅限首次备案)、拟纳入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及其概(预)算价格等内容;书面报告还应载明采用的标准招标文本、暂估价项目及招标安排、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中的专家来源、标段(包件)流标情况、异议及处理情况、评标专家评价等内容。

七、关于监管工作

(十三)加强普法宣传。铁路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将普法融入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执法办案等监管工作中,主动告知有关程序、依据和规范要求、救济渠道、违法后果等规定,持续增强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治意识。

(十四)提高服务水平。铁路监管部门要提醒、督促招标人及时办理招标备案和报告手续并告知有关要求,及时在线确认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投诉,充分听取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积极化解矛盾并加快投诉办理进程。加强与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交易机构公开铁路监管部门联系电话、开设在线监管通道,动态掌握并及时处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除负有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的部门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十五)加大监管力度。铁路监管部门应综合运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的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力度,原则上标的额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施工(或设计施工)招标,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以及10亿元以上的甲供物资招标项目,应派员现场全程监督评标。加强对招标程序履行、招标条件设置、信用制度执行、异议处理、评标公正性、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非法限制投标人投标等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受理并加快投诉的调查处理,对于匿名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按规定不予受理;对于提供有明确违法线索的投诉应予查核。严格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和修复,有关违法行为构成失信行为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同时,必须一并告知、认定、公布;失信主体积极整改且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经失信主体申请,认定部门核实后拟同意缩减公示期的,应及时从国家铁路局网站移除失信行为信息。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材料;涉嫌违纪的,按规定向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铁路监管人员应严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依法依纪开展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全力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国家铁路局

2024年 月 日

  •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 邢海红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