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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采购人代表应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09:15

西安市:采购人代表应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获悉,4月27日,《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采购项目需求、市场供给情况和采购文件内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同时,为确保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规范、公平、公正,鼓励采购单位选派监标人共同参加,履行监督责任。采购人代表和监标人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选派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担任。

《通知》明确,采购人代表要带头遵守和维护评审现场相关工作纪律。一是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二是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三是不得在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四是发现本人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严格坚持评审回避相关规定,主动提出回避;五是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行;六是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七是采购人代表及监标人不得收受评审费用;八是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法律规定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除外等;九是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十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原文如下: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管理的通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选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采购人选派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采购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选派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采购项目需求、市场供给情况和采购文件内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同时,为确保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规范、公平、公正,鼓励采购单位选派监标人共同参加,履行监督责任。

采购人代表和监标人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选派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担任。确因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强,采购单位选派的采购人代表难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需聘请1名本单位以外专家共同协助作为采购人代表的,要优先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库无不良记录的在库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共同参与相关工作。聘请的在库专家,其网上注册的评审品目应与采购项目品目相匹配,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留存。

项目开标时,采购单位须向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详见附件),确认采购人代表和监标人相关授权事项,明确其代表采购人履行采购人相关职责。采购人代表依法参与评审工作,监标人依法监督开评标工作。

二、采购人代表职责

采购人代表和监标人受采购单位委派,代表采购人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应主动向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资料。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核验采购人代表及监标人相关证明资料后,方可允许采购人代表和监标人进入评审区域。

采购人代表要树立依法采购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与其他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采购人代表应当监督并配合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评审专家抽取、通知、报到和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现场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

采购人代表要带头遵守和维护评审现场相关工作纪律。一是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二是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三是不得在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四是发现本人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严格坚持评审回避相关规定,主动提出回避;五是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行;六是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七是采购人代表及监标人不得收受评审费用;八是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法律规定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除外等;九是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十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采购人委派的监标人应当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合法合规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三、监督责任

采购单位应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履职、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负主体责任。各级预算主管单位按照职责规定对本系统采购人代表及监标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和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采购人代表及监标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派本单位在职人员)

2.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派非本单位人员)

3.监标人授权委托书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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