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专家评审费不得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10:15
内蒙古:专家评审费不得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
获悉,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减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通知》要求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加强专家评审费用管理,鼓励取消或降低保证金,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时足额支付采购合同,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其中,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应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专家评审费,不得将该费用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采购人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控流程,提前启动支付流程,不得无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按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完善验收流程,杜绝因验收不及时导致应付不付、拖延支付。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减负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5〕519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规模、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中小企业。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取电子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纸质投标材料。
二、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预算中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或提取标准。采购人要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编制代理服务费预算,不得虚高列支。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不得向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服务成本等因素,与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合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约定不合理高价增加民营企业交易成本。鼓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运营成本,在合理范围内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禁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收取除代理服务费之外的评审场地费、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按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等其他费用。
三、加强专家评审费用管理
严格落实专家评审费支付政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应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专家评审费,不得将该费用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拖欠专家评审费,避免因费用支付问题导致项目延误或产生纠纷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鼓励取消或降低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要求,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取消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企业。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子系统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的收取实行市场化竞争,由供应商自主选择。
五、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云平台“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应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民营企业提供财产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银行机构应提高融资业务办理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六、及时足额支付采购合同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决杜绝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控保障性资金审批,加强库款资金调度,确保政府采购合同款项能够按时足额支付。采购人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控流程,提前启动支付流程,不得无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按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完善验收流程,杜绝因验收不及时导致应付不付、拖延支付。
七、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发挥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将政策要求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实现系统自动校验。要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要求,拓展数字证书(CA)应用范围,助推全国 CA互认,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营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