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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09:23

湖南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开展2025年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财购〔2025〕25号,以下简称《方案》),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量身裁衣”设置针对性、排他性需求及条款,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5年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湘财购〔2025〕2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决定继续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25年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县两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依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市州财政部门要按阶段安排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于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7月12日



2025年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库〔2025〕14号)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量身裁衣”设置针对性、排他性需求及条款,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坚持协同共治。

着力完善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频共振,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

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需求,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堵塞监管漏洞。

三、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统筹我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并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省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省公安厅处理,由省公安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市县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

四、工作步骤

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省以及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2025年7月10日前完成)。

省财政厅结合财政部下发的统计数据信息,梳理在省内进行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按照《通知》和《暂行办法》规定,合理确定全省“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五年一查”四类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代理机构名单,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机构检查名单上增加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数量。检查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汇总。

(二)开展自查(2025年7月2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公开招标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占抽取项目的比重整体上不少于60%),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四)现场检查(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紧盯疑点线索,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处理处罚(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本辖区处理处罚信息。

(七)总结报告(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县(市、区)财政局形成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汇总形成市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12月底前汇总形成省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周密抓好实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三)创新监管手段。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政府采购
 
“四类”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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