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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么?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9日 10:06

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么?
关键词
交货期 中标结果 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检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B供应商为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为:从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的报价明细表可知,B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的要求,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货”,B供应商不满足该实质性要求,应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将所投产品的“交货期”响应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2日前完成供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的规定。但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表和售后服务方案中,均响应“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货”。B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显示的“交货期”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属于明显笔误,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最终,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B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有效。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吗?

专家点评
根据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案例中,交货期作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践中,“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重大偏离”是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相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性能,或影响履约,如果允许其修正、补充可能对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公平。“细微偏离”是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实质性要求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存在非实质性要求的轻微不合规或不规范,或部分非实质性缺陷,且可在不损害其他投标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予以更正。由此可见,“重大偏离”是不可以通过澄清修正的,供应商出现“重大偏离”则投标无效;“细微偏离”是可以通过澄清修正的,供应商出现“细微偏离”投标有效。那么,本案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交货期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重大偏离”还是“细微偏离”?

B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对交货期响应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2日前完成供货”,根据常识判断,“2025年12月32日”并不存在,明显为供应商笔误所致。另外,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表和售后服务方案中均响应“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货”,也可以佐证供应商的本意是“2025年12月31日”,而非“2025年12月32日”。由此可见,B供应商实际是符合招标文件对交货期的要求的。也就是说,B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的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细微偏离”,其中标结果有效。

遇到“细微偏离”应该怎么办?本案例中,B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的交货期与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要求不一致,属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问题本可以在评审过程中通过澄清予以解决,但评标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后期出现质疑投诉,影响采购效率,负有一定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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