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授权函未体现“唯一”字样有效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2日 09:22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授权函未体现“唯一”字样有效吗?
关键词
框架协议采购 生产厂家 授权函
案例回放
某市复印纸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征集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响应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函扫描件。征集文件并未规定该授权函必须包含“唯一”二字。A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该授权函明确授权A供应商作为厂家产品在本项目中的响应供应商,而征集人认为该授权函未体现“唯一”授权,便直接认定其响应无效。A供应商请求财政部门责令征集人重新组织资格审查,恢复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A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仅载明同意A供应商以该生产厂家的部分品牌、型号产品参加该项目,未明确同意其为该项目的唯一授权供应商。授权函格式不符合征集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征集人据此一致认定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若授权函未体现“唯一”字样,响应是否有效?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提交的授权函虽未体现“唯一”字样,但获得生产厂家授权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事实上只有其一家,即A供应商构成事实上的“唯一授权供应商”。因此,不能仅以授权函未体现“唯一”字样,直接判定其响应无效。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同一品牌产品由多个代理商竞争,造成非实质性竞争,从而保障采购效率和市场秩序。其核心是确保每个入围产品背后仅有一个合法响应主体,避免“一品多投”。因此,判断是否符合“唯一授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生产厂家同时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
本案中,A供应商提供的授权函虽未体现“唯一”字样,但明确载明“同意A供应商以该生产厂家的部分品牌、型号产品参加该项目”,且获得生产厂家授权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事实上也只有其一家,没有其他供应商获得该生产厂家授权参与,因此,A供应商即构成事实上的“唯一授权供应商”。在此情形下,征集人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因授权函未体现“唯一”字样,便直接认定A供应商响应无效。
综上所述,即便授权函未出现“唯一”字样,但事实上获得生产厂家授权参与该项目的只有A供应商一家,该授权应视为符合110号令第十八条之“唯一授权”要求,征集人不应据此直接认定A供应商响应无效。需注意,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严格对照征集文件要求,确保授权函内容完整、准确,避免因形式或内容瑕疵丧失入围资格。征集人也应在征集文件中进一步细化授权函格式与内容要求,减少理解偏差,提升合规性与效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十八条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