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产业大道33号弘景嘉园-地下室-1层车位1P-025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产业大道33号弘景嘉园-地下室-1层车位1P-025号的第一次拍卖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4月20日10时起至2024年4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产业大道33号弘景嘉园-地下室-1层车位1P-02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粤(2021)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75997号】;
建筑面积:12.72平方米;评估价:73500.67元;
起拍价:51451元(以评估价73500.67元降幅30%即51451元作为第一次起拍价),保证金:5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情况说明:本拍卖标物已清场。
本院郑重承诺:成交标的物,负责交付。但拍卖标的物内的家具、家电、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温馨提示:本拍卖标的物相关信息以及过户、出证、税费负担等情况,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部门及现场自行了解,本标的物按现状拍卖,相关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二)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清和大道中36号凯旋都汇豪庭A1A2幢首层)办理委托手续;如参加竞买人需联名竞买的,因淘宝网无法注册联名账户,联名竞买的竞买人须共同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手续[最迟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需补办委托的请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办理(只限已报告但未开拍的委托手续,已开拍无法办理)]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产业大道33号弘景嘉园-地下室-1层车位1P-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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