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所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机构竞争性磋商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太原市财政局委托,对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所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机构组织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
1.项目名称:工程造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机构竞争性磋商采购
2.项目编号:2018-50-16-C
3.项目概况: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主要承担太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概算预算编制、全过程造价评审、工程结算决算、拆迁测算审核、征收补偿评估等工作任务。由于近年来工程投资规模增大,项目复杂程度高,投资控制工作量激增,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作效率,加快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过程投资评审工作和征收补偿评估工作的请示》批件精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本中心进行工程造价评审及评估工作。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采购预算及采购内容:共四包,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包号 |
采购内容 |
计费参考依据 |
入围供应商 |
报价最高限额标准 |
合同期限 |
第一包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工程投资额 |
10家 |
市政工程0.6‰ |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限期3年。 |
房建工程1‰ |
第二包 |
土地评估机构 |
计价格[1994]2017号 |
5家 |
收费标准*40% |
第三包 |
房地产评估机构 |
计价格[1995]971号 |
5家 |
收费标准*40% |
第四包 |
资产评估机构 |
晋价服字[2013]203号 |
5家 |
差额计费率*40% |
6.服务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限期3年。
服务地点:太原市
7.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第一包供应商须具有建设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第二包供应商须具有土地相关部门批准的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第三包供应商须具有建设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含二级)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第四包供应商须具有财政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7)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8.联合体参加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9.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24日
(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公休日除外)
(2)发售地点: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西南角C区)
(3)磋商文件售价:1000元/本
10.答疑会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1)时间:2018年10月24日 下午 16:30
(2)地点: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六室
(3)联系人:段喆 联系电话:0351-2377118
1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及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开启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0月31日 上午 09:00—10:00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2018年10月31日 上午10:00
(3)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开启地点):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六室
12.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免费登记备案。
联系人:王建文 联系电话:0351-2377100
13.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
地 址:太原市迎泽区龙投大厦 邮编:030000
联系人:杨新杰 联系电话:0351-5653956
14.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与南屯路交叉路口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西南角C区) 邮 编:030000
联系人:段 喆 联系电话:0351-2377118
王 轲 联系电话:0351-2377107
15.信息发布
本项目相关的磋商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终止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均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tyzfcg.gov.cn)公布。
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16.公告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