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号 |
包组名称 |
主要技术要求 |
01 |
化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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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农用薄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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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农用塑料管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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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农用潜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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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省市场局2020年第一批流通领域农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招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3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第61号令)及相关标准和省局有关要求开展此项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还应符合《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省市场局2020年第一批流通领域农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招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3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第61号令)及相关标准和省局有关要求开展此项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还应符合《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省市场局2020年第一批流通领域农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招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3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第61号令)及相关标准和省局有关要求开展此项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还应符合《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省市场局2020年第一批流通领域农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招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3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第61号令)及相关标准和省局有关要求开展此项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还应符合《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4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50000元。
最高限价金额:
最高限价金额:01包人民币300,000.00元;02包人民币50,000.00元;03包人民币50,000.00元;04包人民币50,000.00元。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7、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2)投标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辽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19年11月5日08:30时起至 2019年11月22日16:3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现场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04室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500元/本 ,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
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9年11月27日北京时间13:30时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5楼)。
七、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22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
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项目联 系 人: 郭志刚、郑怡
联系电话: 024-96315-1-2617;96315-1-2603
采购代理机构: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项目联系人: 吴珊珊、周荔
联系电话: 024-22516026、22503077
传真: 024-22503601
邮箱地址: syzbzx02@163.com
开户行: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账户名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240180262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