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西侧新世纪大厦411-2商铺(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第一次)
-
一、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波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对拍卖的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西侧新世纪大厦411-2商铺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拍卖公告,于2021年11月10日在双鸭山日报刊登。
二、执行依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5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定价依据
哈尔滨滨港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黑哈滨港评字[2020]第12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价值190386元。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竞价规则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1日10时至2021年12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起拍价:152308.8元;保证金:20000元;竞价幅度:1000元。
五、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情况
拍卖标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西侧新世纪大厦411-2商铺(建筑面积45.33平方米)。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
无
七、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本院已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
八、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1年12月13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室,银行账号:0857 010 10400 38347),并在2021年12月13日17时前(持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除已知欠费物业费、采暖费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外,所涉及的一切契税费用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执行法院、联系、监督方式等
执行法院: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469-6136096
监督电话:0469-6136006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等机构发布。
|